竣工图的编制要求
1.竣工资料必须要保证其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。
2.凡文件材料数量未满足合同或协议规定份数的,应按要求复制补齐。
3.对竣工资料、施工图及设备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更改情况进行核实,并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标注到相应的文件上。
4.凡为易退色材料形成的(如复写纸、热敏纸等)并需要保存的文件,应附一份复制件。
5.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(具体规定见各分项工程的资料装订顺序)。
6.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均应按照已划分的单位工程为基本单位进行组卷。
7.竣工图按专业、图号排列。
8.竣工图要做到与设计变更资料和隐蔽工程记录“三对口”。
9.凡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更的,可加盖“竣工图”专用章,作为竣工图。
10.凡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,可在原图上用绘图墨汁或碳素墨水进行修改,修改部位加盖“竣工图核定章”,全图修改后加盖子“竣工图”专用章。
11.凡涉及结构形式、工艺、平面布置、等重大项目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%的,应重新绘制竣工图。重绘图按原图编号,末尾加注“竣”字,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“竣工阶段”并签署竣工图章。
12.根据“实施细则”的要求,编制竣工图中对施工图的变异坚持“十改”、“七不改”。“十改”是凡隐蔽工程、重要设备、管道、钢筋混凝土工程等,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,超过规范许可限度的,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。“七不改”是指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,凡图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,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。
13.需要重新绘制的竣工图,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,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,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,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,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,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,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代为绘制。所有重新绘制的竣工图,均应由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,加盖“竣工图”专用章。
14.“竣工图”专用章,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,其规格为100×70mm,上部有“竣工图”字样,并包括图纸名称、建设单位名称、技术负责人和工地代表的签署栏;施工单位名称、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签署栏。